关于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不断地刷新着大众的手机屏幕,诸多税务公众号还推出了“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题目赢取红包”的活动,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个税红利,何时才能享受呢?深圳税审报告公司诚本会计事务所说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才能享受的那些事。
今天,接到一个会计朋友的电话,咨询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才能享受的问题。这位朋友所在公司实行的是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次月申报纳税模式,那么问题来了,2019年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份的工资,计算个税时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呢?她打电话咨询税务专管员,专管员一听,发的是2018年12月份的工资,立即表示不能享受;她打12366热线电话,接线员告诉她,只要在2019年1月1日后发放工资,就可以享受。两个截然不同的答复,让这位会计朋友为难了,到底可不可以享受呢?
看到这里,或许很多人会说,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文件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啊,但是真的是2019年1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吗?非也。其实,本次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上次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免征额5000元政策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同样是2019年1月1日后发放工资,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享受?大鹏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工资,2019年2月申报纳税
这是大多数企业的常规做法,需要分两种情况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2018年12月工资已在12月预提并计入12月成本费用,则不能享受。为何这样说?因为税款所属期虽然是2019年1月,但其实质是2018年的成本费用,占用的是2018年的工资额度,非2019年度工资,故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虽是2018年12月工资但未在12月预提,在2019年1月发放时计入1月成本费用,可以享受。其实这是很多本月发放上月工资的企业的普遍做法,从企业成立以来都按这种模式持续操作,虽然2018年12月的工资计入了2019年1月,但2018年1月也承担了2017年12月的工资,且2019年12月的工资也会计入到2020年1月,这种貌似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模式,但其一年工资的发放月份数实质上都是12个月,只是采取了“接上年尾,去本年尾”的做法,根据一贯性原则,2019年1月发放的名义上是2018年12月工资,实质上属于2019年度工资,故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工资,2019年1月申报纳税
这是一部分企业的非常规做法,即“当月发放工资当月就申报纳税”,这部分企业在上次免征额5000元政策实施时,要么维持原来申报方式推迟了一个月享受红利,要么改变申报方式按时享受但有一个月“跳空”进行“零”申报的纪录。
采取这种“当月发放当月报税”的企业,与第一种情况类似,根据2019年1月发放的工资是否在2018年12月预提并计入12月成本费用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当然,除了上面两种情况,如果是2019年1月发放2019年1月份的工资且计入1月成本费用,则无论是2月还是1月进行申报纳税,都是百分之一百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那些“不差钱”的提前预支工资的企业里。
说了这么多,归纳起来,总共四种情形:
一是2019年1月发2018年12月工资且已在2018年12月预提并计入12月成本费用,则在2019年2月进行1月纳税申报时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2019年1月发2018年12月工资且已在2018年12月预提并计入12月成本费用,则在2019年1月进行1月纳税申报时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2019年1月发2018年12月工资但未在2018年12月预提,且计入2019年1月成本费用,则在2月进行1月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是2019年1月发2018年12月工资但未在2018年12月预提,且计入2019年1月成本费用,则在1月进行1月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一句话,根据发放的工资计入成本费用的年度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属于2018年度的工资,不能享受,属于2019年度的工资,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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