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热点问题精选
1、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理论上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一般纳税人也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也可与所属税局进行确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第一条第(二)项
2、收到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 前面的分类不正确,这样的发票需要退回供应商重开吗?
解答:需要退回重开。税收分类编码错误属于开票有误,销售方在收回全部联次后当月可以进行作废处理,跨月可以进行冲红处理,并且开具正确内容的增值税发票。
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二十八条
3、开出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必须与进项票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
解答:单位开出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没有要求必须与进项票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购进的货物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中的税收分类编码与对应的实际业务相符即可
4、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企业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解答:非正常户的认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 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 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非正常户的解除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补充: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48 号)
5、我在税局领取了税务 UKey,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了一 张电子发票,但是上面没有发票章,这是怎么回事?
解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因此,此类新版电子发票上面是没有 发票专用章的,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