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月财税热点问题-邦进财务集团

2020-09-16
来源:深圳市诚本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1.单位之间结算经营业务可以转到个人账户吗?

解答: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和税局的稽查风险,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通过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单位日常业务结算一般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如果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业务结算可以转账至个人账户。

参考政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收到的增值税普票地址电话一栏只有地址没有电话,可以吗?

解答:总局文件中只是明确了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并没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的地址电话必须填写。但是有些地区是有明确规定必须填写的,比如河北。具体执行建议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16 号)第一条。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 500 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个 500 万是按滚动连续 12 个月计算的还是按照一个会计年度计算的呢?

解答:是滚动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这连续 12 个月就是一个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是否超过 500 万的经营期。

提醒:(1)如果年应税销售额(不含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超过 500 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属于如下情况的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第四条。


4.新注册的公司能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解答:新成立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醒:新成立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 号)。


5.发票开具的时候,购货方银行账号和约定的不一样,可以吗?

解答:签订合同的收款信息一般为此合同公司想用哪个账户收款,不要求必须与开具增值税发票上面的收款银行一致,只要该账户为购货方的银行账户即可。


6.开具发票时,填写的电话需要在税局备案吗?

解答:目前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电话号码必须是在税局备案的号码,公司对外公开的电话号码也是可以的。


7.电子发票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大范围的是只有普通发票没有专用发票,但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发票改革的一个主要方向,且部分地区(比如宁波)已经开始试点实施增值税专票电子化了。

参考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 号)第一条第七项;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8.无偿取得的资产(设备、商品、材料等),没有进项发票再销售时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发票开具与是否取得对应的进项发票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就是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的。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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