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地区有哪些?
解答:(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 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 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 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2)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 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 范围为全国。
提示: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
2.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解答: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提示: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使用税务UKey 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收到这类没有电子签章的发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号)第二条。
3.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解答:(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 《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