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上述收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则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对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一律全额按3%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每个单位在税务部门注册后都会给一份你单位应缴纳税种及税率的单子,就按上面的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私人开办幼儿园同样可以享受此项优惠,免征营业税。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私人办学,免的是营业税,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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